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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办理刻制印章审批须知

作者:admin(www.njxlkz.com) 发布于:2023-12-04 21:05:26 点击量:

南京办理刻制印章审批须知

为了加强对刻字业治安管理,保护刻字业合法经营,维护刻字业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刻制印章有关印证要件,特制定以下办理刻制印章审批须知,希遵照执行:

一、党政群机关刻制公章,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府机构及其在编的内设部门、派出(分支)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刻制公章时,须持有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公章直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居(村)民委会刻制公章,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持批准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

(三)政府机构内部不在编内的部门或机构刻制公章的,必须持管理该部门或机构的法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介绍信,公章直径小于主管部门公章零点二厘米。

(四)党群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刻制公章,参照各级政府机构刻制公章的规定办理。

二、事业单位刻制公章,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事业单位刻制公章,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

(二)事业单位在编各部门刻制公章,持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公章直径应小于主管部门公章。

(三)事业单位内部不在编内的设部门或机构刻制公章的,必须持管理该部门或机构的法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

(四)高等院校刻制内设部门或机构公章,需持高等院校关于成立内设机构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高等院校的介绍信。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刻制公章,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刻制公章介绍信办理。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凭《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刻制公章证明材料、单位介绍信办理。

四、企业单位刻制公章,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无法出具上级单位介绍信的企业,持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股份制企业中有法人单位参股的,持该法人单位的介绍信。个体工商户公章直径一律为3.8厘米。

(二)刻制企业集团公章,持《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公司介绍信;

(三)外国人在宁投资办企业刻制公章,凭省、市工商局核发《外商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外国(地区)企业代表部登记证;

(四)企业刻制中外文对照的法定名称章,国内企业须持中文公章介绍信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复印件,独资、合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和中文公章介绍信,章型为椭圆型。

(五)刻制项目部公章,需持中标书和合同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介绍信,公章冠以企业名称和具体项目部;

(六)企业内设机构刻制公章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成立内设机构文件;

(七)刻制企业清算组(清算委员会)公章

进入特别清算程序的,需持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原件和复件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法院出具的介绍信,公章直径一律为3.8厘米;

进入普通清算程序的,持企业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级单位的介绍信,公章直径一律为3.8厘米。

五、其他单位刻制公章,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驻军武警单位刻制公章,持上级政治、军务、警务部门的刻制公章证明信或介绍信、公章直径按部队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省、市单位到我市刻制公章,需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所在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信、公章直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刻制公章,需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职业技能技工学校须凭省、市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公章直径参照社会力量办学而定。

(四)电视剧摄制组刻制公章,需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核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是多方合作摄制的,需合作协议书,制片人单位介绍信;

专题片摄制组刻制公章,需持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制片人单位介绍信;

电影摄制组刻制印章,需持国家广电总局核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如是多方合作摄制的,需合作协议书,制片人单位介绍信;

制片人单位无标准制式介绍信,需另持制片人单位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制片人是自然人的,持该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

(五)书报刊(期刊)编辑部刻制公章,需持新闻出版部门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报刊(期刊)承办单位介绍信,公章直径按规定办理。

(六)律师事务所刻制公章,持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公章式样和直径按有关规定办理(刻制中英文公章需江苏省司法厅介绍信证明)。

(七)外省市在宁开设的办事处、联络处刻制公章,需持省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公章式样和直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刻制党、团组织、工会公章,须持对口上级组织的批准文件及介绍信。

(九)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需持房产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原件和复印件《印章刻制证明》原件、公章直径为3.8厘米。

(十)大型社会活动组委员会的公章中,必须刊明活动起止时间。起止时间凭批准活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

(十一)申请刻制本条未规定的公章,需提供以下几类材料:

1、证明单位及各个部门合法成立文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证明办理审批人员身份合法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其他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

(十二)重新刻制上述被损坏的公章,须携带损坏公章及其介绍信或原证照的复印件。

重新刻制上述遗失的公章,须持登报声明遗失公告的报纸和有效的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设立董事会的须持董事会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有法人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须持该法人单位的介绍信,法人或董事长亲自办理或委托办理(要有委托书)。

六、所有申请刻制的公章,凡涉及《行政许可证》的,均要附许可证复印件。

七、刻制各类专用章,需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应部门《登记证》复印件或批文。

八、办理刻制印章的经办人,在提供上述规定材料的同时,还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刻制公章规格严格按照国发[1999]25号文《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本须知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南京市公安局一九九三年四月五日公治字(93)第008号文《办理印铸刻准许证》须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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