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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伪刻南京公章的案例闹得沸沸扬扬,你知道南京公章的这些知识吗?

作者:admin(www.njxlkz.com) 发布于:2023-12-04 21:05:27 点击量:

近期一家企业前任董事长称现任董事长伪造印章,闹得沸沸扬扬。

下面用一分钟时间看一下案例:

8月7日,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标科技(833345)主办券商东吴证券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公告显示东吴证券于2017年1月17日收到中标科技原董事长傅良娟发来的《紧急通知函》,称"2016年8月,公司总经理邹柱峰(现董事长)谎称中标科技公章及财务专用章遗失,伪造刻制了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傅良娟不仅向主办券商发紧急通知,还直接报案。2月7日,中标科技还发布了公司印章涉嫌伪造被立案的公告,傅良娟向苏州市公安局相关派出所报称"中标、弘光公司印章被伪造案"一案已被受理,并在2月6日被正式立案。

趁此机会,税捷带大家复习一下公章的基本常识!

公章分几种?

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

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

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刻制需要什么程序和手续

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

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

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一般需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印章被盗、抢或丢失了怎么办?

首先由法人代表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然后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在哪个报纸登报声明可询问当地工商局,每个地方规定不同。大部分报社都会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到场签署同意登报声明才许可予以登报)

接着就可以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章备案,需要带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出具的刻章证明、法人委托授权书、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股东证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东名册、派出所报案回执及登报声明的复印件。

办理好新刻印章登记后才能在公安局治安科的安排下刻新章,新刻的印章需要与旧章不同。

现在,可以持以上办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个新章了。

印章丢失

一旦发生印章丢失,首先要做丢失登报公示,之后到公安局备案(备案时需法人到场),最后找有资质的机构刻制新的印章即可。

印章损毁

如发生印章损毁,直接登报公示原章作废,之后到公安局备案(备案时不需法人到场),最后刻制新印章即可。

公司名称变更

若发生公司名称变更,要先到公安局备案(备案时不需法人到场)之后重新刻制全套印章即可。

业务需要

很多公司因为业务需要,需要多枚合同章,这时的合同章也是每个章都有自己唯一的识别编号和芯片。

(注:一家公司可以拥有多枚合同章,但是公章、发票章、财务章一家公司只能拥有一枚,由于法人章并不需要在公安局备案,所以法人章不限,但如果法人章有在银行备案的话,则另说。除法人章外,其他章里面都含有唯一识别编号和芯片,而这个芯片是要从公安局处领取并备案的。一旦发生纠纷,根据印章上的识别号,便能找到相关企业,所以法人章相对要便宜。)

公章不是万能的

法律对某些情况下该用何种印章有强制性规定,比如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再比如,如果相关的委托授权书上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此时仅有公章是不行的。

然而在合同、协议的签订中,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将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并列使用,也足以说明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订方面的效力是一样的。

但是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印章的使用规则,但由于章程仅对内有约束力,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违反章程,合同也有效。但是,违反章程使用公章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公章

首先是建立日常保管制度::

(一)公司印章采取分级保管的制度,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需要领取并保管。

(二)印章必须由专门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

(三)公章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和被盗。

其次是明确保管人责任:

(一)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二)必须严格依照公司对印章的使用规定使用印章,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三)在使用中,保管人对文件和印章使用单签署情况予以审核,同意的则用印,否决的则退回;

(四)检查印章使用是否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如不符则不予盖章;

(五)在印章使用中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专人管理即由公司安排专属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管理公章的使用、加印以及登记,该类事项可以制定相应的公司内部制度加以完善。

目前小型企业的公章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掌控,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公司股东,则一般较为稳妥,虽然法定代表人身为股东本身不等同于公司,但是从风险防控上由于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原则上的一致性,所以公章对外加印法定代表人会比较慎重。

公章由专人管理便于公章使用不当时公司内部责任的追查,同时专管公章的人建议仅限于行政职能部门或者行政人员,避免公章管理人员与具有对外负责销售或者采购的人员身份同一,因为后者对外从事商务活动容易使得权利的行使不透明,难以监控其用章的正当性或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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